我国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始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由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于日前制定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中,对税收政策的优惠规定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以股份或出资历比例等股权形式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为引导和激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了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大大激励了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部分政策如下:
1、财税字[1999]4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6、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针对转让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科技人员可以在单位取得转化收入三年内,享受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即仅需要将 50%的现金奖励计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余50%的现金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