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发〔2017〕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湘部属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中央在湘企业:
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试行)》(湘科政〔2015〕18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的用章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经研究,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任务书(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一律使用行政公章。
二、对其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任务书(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使用行政公章,但经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业务章也可使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月8日